(1)登记账簿时,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2)登记完毕后,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适当空距,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高的二分之一。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书写。
(5)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6)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
(7)每一张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本页的“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字样,在次页的“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8)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导致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已经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并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