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范措施:
(1)煤矿必须完善各种基础资料,特别是各矿井开采情况资料,自然发火情况等。高瓦斯矿井采空区上部有火区的,不能盲目生产,应一律停产整顿,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2)各煤矿在启封火区时,必须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3)各部门管理人员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大对矿井瓦斯及火区的管理,同时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严格按三大规程作业。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日常生产中上下安全信息要畅通。
(4)矿井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要配置齐全,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及矿工自救器等设备要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