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错误之处;专业分包单位在变更指令下发后的第10 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该项变正确做法:应由总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专业分包单位间总包提出)变更估价申请.
(2)错误之处:建设单位以未审批为由于以扣除该项变更的费用;
正确做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建设单位应该认同该项变更费用。
(3)错误之处:变更设计增加款项只能在竣工结算前最后一期的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正确做法: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2.本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施工单位必须参加的人员有: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
3.(1)清单项A;
不调价部分=5080×(1+5%)=5334m3,调价部分=5594—5334=260m3.
结算总价=5334×452+260×452×(1-5%)=2522612 元.
(2)清单项B:
调价部分=8205 ㎡.
结算总价=8205×140×(1+5%)=1206135 元,
4.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的正确移交程序如下:
(1)总承包单位工程资料移交程序:总承包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移交档案馆。
(2)分包单位工程资料移交程序;分包单位移交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移交档案馆。
(3) 监理单位工程资料移交程序:监理单位整理后的工程监理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移交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