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该项目的竣工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5 日。
因为根据规定,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2) 不妥之处有:
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竣工预验收不妥。
正确做法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竣工预验收。
②工程竣工报告并经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不妥。
正确做法为,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③建设单位组织了施工总承包、 勘察、 设计、 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不妥。
正确做法为, 竣工验收时, A 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
④承包双方约定, 门窗工程保修期限为 18 个月不妥。
正确做法为, 承发包双方可根据需要约定保修年限, 其保修期限可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但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 否则无效。
2.(1) 施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因为根据规定, 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质量问题,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后派人保修。
(2) 合理。
因为根据规定, 承包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保修, 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 且因为该质量问题由于施工原因所致, 所以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