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规定(1)不妥。理由:根据相关规定,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d。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规定(2)也不妥。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均可修改、撤回和替代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联合体甲(A+G)不符合要求;联合体乙(A+H)不符合要求;联合体丙(B+K)不符合要求;联合体丁(C+J)符合要求。
一家单位只能单独投标或参与一个联合体投标,A参加了甲、乙两个联合体,故甲、乙两个联合体均不符合要求。联合体丙中的施工单位K只具有矿山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故该联合体只能认定为三级资质,不符合二级及以上资质要求。联合体丁符合要求。
3.(1)根据相关规定,若联合体中标的,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不能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根据相关规定,联合体协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招标人,而不能在中标后提交联合体协议。
4.该项目不能不招标。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所有项目都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