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资料不全;对施工巷道水文地质不清;项目部不重视,未安排专业防治水工程师对工作面渗水进行诊断,针对水害无防治措施;技术人员知识能力有限,不负责任;未向防治水专门机构及总工程师报告;明知埋藏浅乱采滥挖严重应该预见到可能老空、古空大量存在,应认真对水文地质进行勘探,未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水原则;采用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探水作业方式;新工人对事故征兆不了解,自我防范、自救能力不足。
2.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项目部应编制矿山综合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本项目特点应制定《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层自燃引发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矿井水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重大危险源分析、评估;(2)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严重程度判断;(3)救援机构的设置、人员分工、物资准备;(4)抢险救援的方案、方法、应对措施;(5)预案的实施及演练等。
4.根据事故的情况,防治水的针对性措施包括:(1)加强地质工作特别是水文地质工作,对老旧矿区的改造一定要掌握井田范围的采空、老空、古空积水、积气情况;(2)坚持矿井掘进中“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方针;(3)严格进行水文类型划分,按照类型设置相应的防水设施;(4)严格执行探水措施;(5)加强职工培训掌握事故征兆,做好预防;(6)编制可行、可操作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