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7年3月6~9日发售施工招标文件不妥。
理由:发售施工招标文件不少于5日。
投标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上午9:00不妥。
理由: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截止最短时间间隔为20天。
(2)设定投标最低限价2000万元不妥;
理由:可以设定最高价,不能设定最低价。
(3)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资质不妥;
理由:因为本工程属于中型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即可。
(4)若投标人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可提前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单独予以安不妥排。
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7)具有××省水利厅A级以上信用等级不妥。
理由: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批准单位有水利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此条款具有排他性。
(9)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妥。
理由: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第7天,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不妥;
理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而非行政监督部门。
3.(1)评标委员会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原则: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分析投标报价合理性参考依据,但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废标的条件。
(2)评标委员会的观点不正确。现行预算定额可以作为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但决不是
确定投标报价不可调整的标准。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要综合考虑多种实际要素,如:承包人的技术与管理水平以及工程的工期要求、作业条件、质量标准高低等多种因素。
(3)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工期更改属于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