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不妥之处一: 在填充墙砌筑时部分水泥是五个月前进场的。
理由: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不妥之处二: 块堆置高度按规定不超过 3m。
理由:施工现场砌块应按品种、规格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 2m。
(3)不妥之处三: 填充墙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在填充墙筑 7d 后进行。
理由:填充墙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 14d 后进行。
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有: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事件三中,施工单位的索赔成立。
理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3.2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d 内向工程师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并送交最终索赔报告相关资料。
本工程连续停工 25d,复工后施工单位立即送交了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但建设单位超期未答复,视为建设单位已经认可,所以施工单位的索赔已经生效。
4.不妥之处一: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了竣工预验收。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不妥之处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正确做法:预验收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