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A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程序不合理,原因是对 A 公司刚刚投资,应该按照按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数额与投资方应占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
对 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程序不合理,持股 B 公司已有 2 年,B 公司盈利一直较为稳定且收益良好,每年甲公司都能收到分红 500 万元。因此应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不能够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对 C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程序合理,分别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了单独评估,最后应该进一步说明评估结论选择以及理由。
(2)对 A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采用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
评估值=2100×10%=210(万元)
对 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采用收益法评估;
评估值=500/10%=5000(万元)
对 C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
最终选择两种评估方法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则对 C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18000+22000)/2×75%=15000(万元)
(3)已知条件给出的单个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为:
A 公司股权投资 200+B 公司股权投资 6000+C 公司股权投资 4500+房产 1000+土地 500
=200+6000+4500+1000+500
=12200(万元)
这部分资产的评估值之和
=210+5000+15000+3500+2000
=25710 (万元)
向供应商索赔 500 万元,题目没有进一步明确胜诉的可能性,因此估值为 0。
甲公司基准日财务报表上资产合计 18000 万元,负债合计 6000 万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甲公司的股权价值
= 18000 -12200+ 25710 -6000
=255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