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等无形资产可以反映公司的新质生产力水平。
问题2:上市公司比较法可以用于上市公司企业价值或业务板块的评估。其局限性体现在,该公司与可比公司(境外资本市场的三个上市公司)所处的具体市场差异过大,评估专业人员在选取可比公司时应将这一点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成本法作为企业价值(或业务板块)评估的一种方法,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加和的理念和方式,并不一定要求对其中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均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于轻资产的企业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其局限主要是很难将账面没有记载的各类无形资产算入评估资产的价值之中。因此,使用成本法得到的评估值与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得出的结果可能差异极大。
问题3:在选取可比对象时,一般要考虑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易背景及动机、交易批量以及与评估对象所对应的资产类型相关的某类特定资产价值影响因素。除此之外,还应考虑企业所处行业、主营业务、主营产品及结构、企业经营或商业模式、资产及收入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等;股权价值评估还包括股权类型、股权的流动能力以及控制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