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转让A、B公司股权时,聘请境外专业机构分别出具了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估值报告,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 原因1:甲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应聘请境内评估机构、未进行评估备案或核准。甲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属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转让,应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原因2: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未进行备案管理。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属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进行备案。
(2)集团在将甲公司的股权划入丙公司时,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 原因:集团在将甲公司的股权划入丙公司,属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进行备案。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