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理由:甲公司所属的两个全资子公司A、B合并成立的乙公司也属于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称为法定评估业务,这里对于乙公司的评估应当属于法定评估业务。
<2>不恰当。
理由: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这也是保障资产评估执业独立性的法律要求,有利于防止资产评估机构在利益冲突双方的不同诉求面前,有失客观公正;也可以防范利益冲突双方在彼此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委托同一家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分别接受双方委托的现象发生。
<3>确定资产基础法是恰当的,理由: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论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这是为了满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需要。资产评估结论表,是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不但清晰地说明了评估的主要资产类型,也说明了评估前后企业账面价值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有关监管方可以很直观地据此编制相关批复文件。
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对资产评估方法的确定是不恰当的,理由: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不包括评估方法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