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独立性要求包含以下内容:①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并独立地向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意见;③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对资产评估行为和评估结论的非法干预;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及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资产评估活动以及发表评估意见时不受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法干预;⑤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与资产评估的委托人、被评估对象产权持有人及其他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2.在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当向其所在评估机构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①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②与客户的负责人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③其他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执业的情况。
3.在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当向其所在评估机构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①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②与客户的负责人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③其他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执业的情况。
4.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资产评估事务所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必须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