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进行实物现场全面核查,直接在特别事项说明中表述。
对于实物性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是保证客观性的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通过勘查确定资产的客观存在,并取得评估所必需的客观信息,勘查的程度应满足获得作出客观评估所需要的基本信息。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可以使用敷衍的手段,规避应尽的努力。
2.争揽业务的策略表明质量意识淡薄。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争揽业务。
在拓展业务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以优良的执业质量获得委托人的信任,而不应通过降低服务费的方式获得业务。不考虑评估业务性质、专业能力、服务质量,仅仅通过降低服务费收取标准获取业务,属恶意降低服务费。
3.张三与XH公司 心照不宣的约定评估价值不低于每平方米20000元。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中,不得以预先设定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4.在报告书中以李四名义签字并加盖印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既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5.将评估报告及部分底稿电子版发送给他人。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将报告及工作底稿内容泄露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