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绪言中,应该明确遵循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在资产评估实践中,引起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主要有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担保、企业租赁、债务重组等。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专业经验提供建议。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执行资产评估项目采用的支持评估结论的取价依据。取价依据通常包括:
①企业提供的取价依据相关资料一般包括企业本身的财务会计和经营,资产购建、使用及管理等资料。
②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取价依据相关资料一般包括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等资料。
③评估机构收集的取价资料,应当是除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外,评估机构自行收集并依据的市场交易、专业资讯、研究分析等资料。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以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①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果的披露要求;②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③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④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⑤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⑥关于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披露;⑦关于期后事项的披露;⑧关于经济行为对评估结论的影响;⑨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