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状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有:
(1)小煤矿未整治完毕;沉陷区内的村民还没有完全搬走;
(2)虽然环评指出瓦斯、煤矸石的用途,但建设单位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还不确定;
(3)矿区内作为下游饮用水源地的中型河流在工程建设期和今后的生产运营期可能会受到污染影响。
2.本项目验收调查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
(1)收集矿区规划、规划环评与批复文件;
(2)本项目设计、施工技术资料及相关图件;
(3)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批复文件;
(5)工程地质与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6)工程征占各类不同类型土地、移民拆迁等技术报告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7)建设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情况,包括生态补偿、污染防治等。
3. 对沉陷区主要调查的内容有:
(1)在工程试生产阶段,沉陷一般尚未发生。重点调查工程对所预测的沉陷区是否落实了(或正在落实)移民搬迁计划。
(2)对沉陷区的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调查是否依法得到批准,有无补偿落实计划,是否在有序实施。
(3)对文物是否依法或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包括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是否有工程建设内容,地下开采计划中是否留设保护煤柱。
4.项目环境风险调查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1)瓦斯风险:泄露、爆炸造成矿难,污染空气;
(2)煤矸石堆放场风险:发生爆炸,污染空气,影响生态;
(3)炸药库风险:爆炸造成安全事故,并污染空气;
(4)矿井煤矿尘及火灾风险:爆炸造成矿难,污染空气;
(5)地表沉陷:引发的地质灾害,并破坏生态;
(6)透水事故风险:造成矿难安全事故,并造成水质污染,特别是对矿区内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中型河流的污染;
(7)调查以上容易发生风险事故的应急预案及有关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5.本项目水环境影响调查的重点包括:
(1)水污染源调查:主要调查矿井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处理,并被重复利用;洗煤废水经处理后是否被重复利用,做到了不外排;行政办公区及生活区污水是否得到有效处理或循环利用。
(2)重点保护对象调查:对矿区中型河流的保护水质进行监测与评价。调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是否对该河流进行了饮用水保护区的划分、取水口位置与供水人口等情况;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本项目是否有工程建设设施,是否在河流段设置了排污口。
(3)在井下开采中是否考虑设置防水煤柱,以防突水。
6.本工程噪声影响应调查的内容有:
(1)井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包括公路、铁路)噪声源强。
(2)附近是否有集中居民区,是否受到噪声的影响。
(3)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区是否采取防治措施。
7.选址合理性调查主要调查的工程有:各类生产作业场选址是否符合设计及环评要求、有无变更。主要是地面建设工程,包括主井、副井、风井、选煤场及尾矿库、瓦斯抽放站与发电站、矸石堆放场及矸石综合利用厂、矿井水处理设施、运输道路与输煤栈桥、移民搬迁安置地。
8.对沉陷区主要调查的内容有:
(1)在工程试生产阶段,沉陷一般尚未发生。重点调查工程对所预测的沉陷区是否落实了(或正在落实)移民搬迁计划。
(2)对沉陷区的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调查是否依法得到批准,有无补偿落实计划,是否在有序实施。
(3)对文物是否依法或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包括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是否有工程建设内容,地下开采计划中是否留设保护煤柱。
9.项目环境风险调查对象及内容如下:
(1)瓦斯风险:泄漏、爆炸造成矿难,污染空气。
(2)煤矸石堆放场风险:发生爆炸,污染空气,影响生态。
(3)炸药库风险:爆炸造成安全事故,并污染空气。
(4)矿井煤矿尘及火灾风险:爆炸造成矿难,污染空气。
(5)地表沉陷:引发的地质灾害,并破坏生态。
(6)透水事故风险:造成矿难安全事故,并造成水质污染,特别是对矿区内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中型河流的污染。
(7)尾矿库溃坝风险事故。同时调查尾矿坝下是否有居民还未搬迁,有无基本农田等保护目标。调查以上容易发生风险事故的应急预案及有关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本项目验收监测主要对象有:
(1)废水:污水处理设施效果监测,包括矿井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废气监测:锅炉烟气达标效果监测。
(3)噪声监测:厂界噪声监测,即矿区开采边界噪声监测;受采矿影响敏感目标的监测,识别矿区受噪声影响的集中居民区,对此类敏感点进行监测。
(4)生态监测:项目建设及生产营运造成的实际生态影响的监测,特别是沉陷区沉陷范围、深度及影响情况的监测。
(5)在进行污染源验收的同时,对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进行必要的环境质量监测,包括接纳矿区处理后的污水的河流、环境空气、地下水和噪声等。
11.本项目验收公众参与调查应调查的人群或机构有:
(1)居民:被搬迁集中安置的居民、矿区内未搬迁的居民、矿区周边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
(2)走访周边村委会、乡政府、当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文物、水务或市政部门。
12.针对周边未整合的小煤矿,应调查的内容有:
(1)调查未整合煤矿的数量、分布、产量等基本情况,产生的环境问题。
(2)调查与分析未整合的原因,在调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这种情况,并提出进一步整合的方案与建议。
13.从目前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来看,本矿必须落实的有:
(1)煤矸石综合利用,用于发电或制造建筑材料,如筑路、制作矸石砖等。
(2)瓦斯抽采利用,建设瓦斯发电站或用于本矿生产、生活、周边居民生活燃料。
(3)矿井水经地面处理站处理后重复利用,根据水质情况用于矿区生产、露天堆场抑尘、选煤、井下抑尘、黄泥灌浆、地面绿化等。
14.对于未搬迁的居民矿区应调查的事项有:
(1)调查未搬迁的居民户数、人口、未搬迁的原因,弄清是否为近期不需要搬迁而在生产营运到一定时期后才予以搬迁居民,分析是否近期必须搬迁,何时落实搬迁。
(2)调查对于短期不搬迁的集中居民区,建设单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对居民饮用水的保障、居住房屋安全的保障、交通、通讯等基本生活设施的保障等,分析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15.生态恢复主要调查的内容有:
(1)建设期各类临时工程项目占地所造成的植被受破坏区的生态恢复。
(2)生产营运期煤矸石山未能全部利用应进行的生态恢复。
(3)沉陷区农田、林草地受破坏后的生态恢复。(试生产期间难以落实,主要调查落实计划。)
(4)调查尾矿库坝体及周边区域绿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