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锅炉房SO2排放满足环保要求。理由如下:
(1)锅炉SO2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的要求包括:①实测SO2排放浓度为420mg/m3;②过量空气系数为1.2;③换算排放浓度504mg/m3,小于燃油锅炉SO2锅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900mg/m3;
(2)锅炉房烟囱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要求包括:2×2.8MW燃油锅炉烟囱高35m,装机总容量5.6MW<7MW,标准规定的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35m;
(3)锅炉房烟囱高度还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其他要求:该标准规定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村庄距离锅炉房烟囱最近距离130m,村庄最高建筑物15m,35m>18m,满足上述规定。
2. (1)竣工验收调查应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本项目2006年环评获得批复,其噪声影响评价执行的是《城市区域环境影响标准》,因此,竣工验收调查仍应执行环评时的该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可作为校核标准或验收后的达标考核。(由于《声环境质量标准》已替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验收调查在执行原标准的同时,还应以新标准对本项目的噪声影响进行进一步的校核或达标考核。)
(3)符合旧标准,同时符合新标准要求的,则符合环保要求;符合旧标准,但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则不影响其验收,但应在验收后进行整治,以满足新标准的要求。
3.评价联合站废水排放达标情况如下:
(1)联合站废水排放COD实测浓度为70mg/L,小于COD排放浓度限值100mg/L,排放浓度达标;
(2)COD排放总量为:1.5×104×12×103×70×10-9=12.6t/a,大于批准的总量11t/a,总量不达标;
(3)天然湿地为重要的生境和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不能视为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企业不经环境保护或湿地主管部门同意将污水排放天然湿地是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违法行为。
因此,联合站废水排放不达标。
4.通过现场调查,主要核查(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有关部门审查、批复要求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管线沿线是否采取分层回填的方式,特别是穿越农田区的土壤层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不影响农作物耕作和生长;调查穿越草地段的植被恢复情况是否采取了适宜的生态恢复方法,包括土壤利用与保护、植物种类是否选择浅根系的当地物种、植物恢复密度、生物量及生长情况等。
(2)调查穿越湿地段的方式及是否造成湿地分割、破坏,阻隔湿地水力联系,是否造成湿地萎缩,调查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3)调查工程建设时各类临时占地的整治与恢复情况,包括当时的施工便道、临时场地的土地与植被的破坏面,或弃土弃渣场。
(4)调查采取的防止漏油等风险措施的可行性,如穿越农田、湿地区是否设置了截止阀等。
(5)调查沿线采取的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
(6)调查方法采取现场踏查、遥感、样方调查、拍照、走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