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该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应调查的内容有:
(1)调查工程建设情况。
(2)调查工程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及审查、审批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调查工程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效果,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主要是废气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处理设施及达标情况,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达标情况。
(4)调查工程清洁生产指标落实情况与总量控制情况。
(5)调查工程建设的实际环境影响,特别是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实际影响情况。
(6)调查针对环境风险源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情况。
(7)调查环境管理情况,包括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
(8)调查工程投资、环境保护投资及所占比例。
(8)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污水处理厂达标监测、两级脱硫装置达标监测,粗苯管式加热炉达标监测、各类贮罐无组织排放监测。
(9)环保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A县城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2.根据本项目特点,若进行环境空气质量检测,应监测的污染物为:
(1)常规污染物:SO2、NO2、TSP、PM10、氟化物;
(2)特征污染物:苯并芘、硫化氢、氨、苯。
3.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污水处理现场验收监测点位置为总排放口和车间排放口、同时在考虑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污染治理设施单元的进、出水口同样也应设置。监测频率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至少采样两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4.根据本项目特点,为验收煤气脱硫装置的有效性,监测点位置应设置于焦炉、粗苯管式炉烟气排放口,二级脱硫后外供煤气接出口。监测内容包括:一级和二级脱硫装置的实际运行效果,SO2和H2S的浓度和去除效果。
5.试生产期间取得的数据不可以做为验收依据。
(1)该题干未能明确描述竣工验收所需的必然信息,如试生产时间有多久、是否向环保局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方案是否编制。
(2)生产能力逐步达到设计能力的75%,说明工况仍旧不稳定,且未明确试生产期间的监测数据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和是否按照竣工验收的监测规范测得。因为竣工验收有明确的规定:生产工况必须满足75%,同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
(3)从验收程序上看,必须在试生产期间,确认生产稳定后、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由企业向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验工验收申请等等前提下,才有可能进行竣工验收,所以不能作为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