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满足竣工验收调查要求。
(2)根据《生态影响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该类项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即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或石油开采设施与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即可开展验收)。
2.(1)本项目验收调查范围包括环评确定的生态评价的评价范围,即“油田开发区域、联合站及周边、输油管线中心线两侧300m”。此外,还需包括1km外的胡杨林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管道沿线5km段的灌草地。
(2)根据《生态影响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规定,验收调查范围原则上与环评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当工程发生变更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项目建设的实际生态影响和其他影响时,根据工程变更和工程实际影响情况,可对调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所以本工程的调查范围应涵盖生态评价范围和新增敏感点。
3.(1)有组织排放:应在燃煤锅炉、旧伴热加热炉、新伴热加热炉排气筒设置监测点。
理由:新老污染源都要监测;同一类型可只测一个。
(2)无组织排放:在联合站厂界10m范围内上风向设置1个点,下风向2—4个点。
理由:监测联合站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
4.(1)不能确定SO2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2)由项目特点可知,联合站SO2的来源是燃煤锅炉排放的烟气。虽然联合站燃煤量没有增加,但煤种有变化,SO2的排放量存在一定的变化。因此不能确定联合站的SO2排放总量是否满足环评批复的要求。
5.在进行生态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调查时,还应开展的工作有:
(1)调查自然保护区的区划情况。
(2)调查保护现状。
(3)了解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
(4)调查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