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环保角度看,该项目厂区选址合理,灰场选址不合理。原因如下:
(1)国家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和近郊区、建成区和规划区新建燃煤火电厂,但以热定电的热电厂除外,该项目虽位于中等城市近郊,但属于以热定电的热电厂,故不在禁令之列;热电厂位于城市主导风向下风向,有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故热电厂厂区选址从环保角度看是合理的。
(2)该项目灰渣属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有关选址要求。该项目中灰场虽位于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但灰场西南侧距最近的村庄B约300m,不能满足“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的要求;灰场地下水埋深约1m,不符合“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的要求。故灰场选址从环保角度看是不合理的。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2011)中评价工作分级划定办法,该项目大气、地面水评价等级均为二级,具体判定依据如下:
(1)大气
选择SO2、NOx为废气主要污染物,计算其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

取污染物中Pi最大者NOx,则Pmax=PNO2=9.268%<10%。故大气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2)地面水
该项目废水排放量Q=6379m3/d,5000m3/d<Q<10000m3/d;污染物为非持久性污染物和热污染,污染物类型数为2,水质复杂程度为中等;河流A多年平均流速12.6m/s,属中河;河流A主要功能为工业、渔业、航运、灌溉,水质应依据最高类别功能划分为Ⅲ类。根据《导则》表2,本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
3.虽然一般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但温排水造成河流A周平均最大温升为2.2℃,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对水温的要求:“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温升≤1℃。”
4.(1)该项目投产后将淘汰园区内现有企业自备的燃煤锅炉,实现集中供热。淘汰自备锅炉20台,削减SO2排放量1650t/a、削减烟尘排放量333t/a。按锅炉年利用小时数6000h计,该项目SO2排放量0.028t/h,折合为168t/a;NOx排放量0.035t/h,折合为210t/a。
(2)该工程在保证除尘、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SO2排放削减量为1482t/a,烟尘排放削减量为291t/a;该工程上马后还可以减少供热区域其他小型锅炉的建设。因此该工程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开发区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总量,符合“增产减污”的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