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一级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废水不得排入地表水Ⅰ类和Ⅱ类水体中,排入GB 3838—2002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本项目剩余部分排放C河,C河为Ⅲ类水体,所以应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2.(1)烟尘产生量为:
270×104×50.5%×60%+14×104×25%=85.31×104t/a;
(2)烟尘的排放浓度为:
(85.31×104)÷(5500×670×3600)×(1-99.6%)×109=257.2mg/m3。
(3)烟尘超标排放。建议:减少掺烧石灰石量,加强管理或增加电场提高除尘效率到99.8%。应进一步加大烟尘排放治理力度,提高静电除尘效率。
3.(1)采用点源有风、熏烟扩散模式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可行。因为点源有风扩散模式适用于点源在距地面10m高平均风速U10≥1.5m/s的情况,该项目静风频率较小,平均风速为2.0m/s,故可行。
(2)采用倾斜烟羽扩散模式不可行,因为倾斜烟羽扩散模式适用于排放的颗粒物粒径大于15μm的污染物,而该项目烟尘粒径小于15μm,故不可行。
(3)A、B、C级稳定度可直接由表查算,D、E、F级稳定度则需向不稳定方向提半级后再由表查算。
4. 确认灰场的环境可行性,还需调查的基础信息有:
(1)场址是否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灰场是否位于A村和B村下风向,并距A村和B村的距离均大于500m;
(3)是否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4)是否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灰场是否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6)灰场是否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如果天然基础防渗层渗透参数大于1.0×10-7cm/s,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7)灰场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5.如果采取锅外脱硫,脱硫废水通过采用Ca(OH)2中和处理、加絮凝剂沉淀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不外排。
6.(1)本项目主要废水产生环节包括锅炉酸洗排水、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排水、含煤废水、生活污水等。
(2)废水的收集处理方式包括:①运煤系统的冲洗排水经各冲洗段收集后,汇集到废水集中处理房内的煤水初沉池内,然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②对于经常性的、仅需调整pH值的排水采用分散处理,经各自的废水池收集后利用各自系统的酸碱调pH合格后用泵输送至脱硫系统;③对锅炉酸洗排水、锅炉烟道冲洗排水、空气预热器冲洗水等非经常性废水排入非经常性废水贮存池。
7. 除锅炉渣及粉煤灰外,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还有:
(1)石子煤,产生于磨煤机。
(2)废催化剂,脱硝系统更换下来的废催化剂。
(3)粉尘,产生环节包括输煤廊系统、磨煤机、煤场、运输道路及灰尘等处。
8.(1)烟尘量:270×104t/a×50.5%×60%+14×104t/a×25%=85.31×104t/a;
(2)烟尘的排放浓度为:
(85.31×104)÷(5500×670×3600)×(1-99.6%)×109=257.2mg/m3;
(3)除尘效率:(257.2-30)÷257.2=88.34%。
9.灰场的环保设计、措施上应考虑的包括:
(1)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2)周边应设置导流渠。
(3)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
(4)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5)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6)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m/s和厚度1.5m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7)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8)灰场周边应设置至少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