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程分析”中,对企业现状的描述至少还应补充:
(1)现状生产工艺流程中产污环节的分析,对企业现状的描述至少还应补充污染物排放和源强,明确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2)明确现状企业是否存在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应予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等需要“以新带老”的工程。
(3)企业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
(4)现状企业清洁生产情况,以及是否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5)是否遗留环境问题。
2.根据题意,本项目“三本账”列表形式见表1-3。

3.根据项目实施后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给出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和控制指标的建议值见表1-4。
表1-4 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和控制指标的建议值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废水量=42000×150=630万m3/d;
(2)COD排放量=42000×50×150×10-6=315t/a;
(3)BOD5排放量=42000×16×150×10-6=100.8t/a;
(4)NH3-N排放量=42000×1.5×150×10-6=9.45t/a;
(5)SS排放量=42000×30×150×10-6=189t/a。
4.地表水水质取样断面一般布设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削减断面。在排污口或拟建排污口上游布置对照断面(一般在500m以内);调查范围内不同类型水环境功能区、重点保护水域、敏感用水对象附近水域、水文特征突然变化处(如支流汇入处上下游)、水质急剧变化处(排污口上下游)、涉水构筑物(闸坝、桥梁等)附近、调查范围下游边界处、水质例行监测断面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水质预测的地点等应布设控制断面。
根据本项目特点,在评价范围内至少应布设如下5个检测断面:
(1)排污口上游100m处;
(2)排污口下游完全混合段;
(3)取水口上游550m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边界处;
(4)取水口上游5km的二级水源保护区边界处;
(5)排污口下游15km(出境断面)处。
5.本工程所排污水主要污染物为非持久性污染物需考虑其衰减过程、充分混合段处于关心水域——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知河流充分混合过渡段长度为8km,预测废水排放对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影响应选择河流二维稳态衰减模型。
6.根据水源保护区不同范围的划分情况,各边界处水质应该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7—2002),地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达到二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应达到三类标准,而且《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要求水源水质须达标),取水口水质也应满足水质要求。因此,在水质影响预测时,应给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和取水口的水质预测结果。
7.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技改工程污染物排放性质及环境现状,确定评价因子。
(2)预测、评价技改工程投产后在设计气象条件下,正常、事故排放时锅炉烟气排放的污染物对评价区域空气质量的影响,包括小时平均浓度、日均浓度、年均浓度。
(3)比较技改后与技改前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程度。
(4)预测评价对周围保护目标的影响。
8.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甘蔗渣、滤泥、灰渣。对这些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建议分别为:
(1)蔗渣,可用作锅炉燃料,也可以用作其他工厂生产的原料(如造纸厂)。
(2)滤泥,含有丰富的氮、磷,可用作肥料。
(3)灰渣,可作铺路或供砖厂等原料。
9.针对本项目涉及的饮用水水源地,应重点调查的内容包括:
(1)水源地取水口位置、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2)水源地水质、水量。
(3)水源地供水范围及人口、供水量。
(4)水源地周边环境,特别是上游污染源情况。
(5)水源地日常管理情况。
10.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锅炉及锅炉房应满足的环境保护基本条件有:
(1)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
(2)锅炉房烟囱高度不得低于45m,其高度应经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并应高出半径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3)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的仪器;
(4)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并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11.锅炉采用静电或袋式除尘器后,排放的颗粒空气动力学直径更小,所以大气评价因子应为:SO2、NOx(或NO2)、PM10。
12.如需进行本项目的噪声影响评价,现状调查应包括:
(1)调查企业噪声污染源数量、名称、布局、运行规律,并估算其源强。
(2)调查企业周边200m范围内噪声敏感点的数量、名称、与本项目的距离、户数、人口、房屋结构、朝向等情况。
(3)调查本项目技改前敏感点受噪声影响的情况。
(4)调查工业区规划及规划环评时要求对噪声敏感点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