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本案中张某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指派张某为该招标代理项目的业务经理。
理由:招标师与委托方主要负责人及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不妥之处:张某要求供应商安排观光活动。
理由:招标师应当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礼金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妥之处:张某向法国公司具体介绍了美国公司的专利技术。
理由:招标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义务。
(4)不妥之处:张某认为评委的联系方式属于保密范畴,拒绝提供联系方式。
理由:招标师应接受国家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考核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