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方式是否正确?说明原因。
答:本案中,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方式存在一些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巳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投标人B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邮件,也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C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C,仅仅以电话通知是不正确的方式。
2.招标人在投标须知中应对哪些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
答: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响应和依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文件。招标人在投标须知中对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査资料、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