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其中施工合同的主体是甲建设单位和丙工程公司,设计合同的主体甲建设单位和乙设计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导致市政构筑物墙壁出现裂缝并塌落的事故的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与施工无关,所以丙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但是,乙设计院认为错误设计图纸的地质资料系由建设单位提供故不承担责任的辩称不成立。《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本案按照设计合同,甲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但工程设计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整个工程质量的好坏,设计院应当对本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的质量负责,对于有关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能够真实地反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以及数据可靠的要求。本案乙设计院在整个设计过程中未对甲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进行认真审查,造成设计差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甲建设单位提供错误的地质资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