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C
解析: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成为合作作者的条件是:①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②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本题中,李杰是受张林的邀请而创作涉案作品插图的,张林的“邀请”和李杰的“同意”表明了双方的合作意图;张林完成了涉案作品的文字内容,李杰为涉案作品绘制了20幅插图,两人均参与了创作并对作品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即在《马铃薯栽培技术》的创作过程中,张林和李杰既有合作意图又有合作事实,该作品是两人合作创作完成的,因此它属于合作作品。
A项,汇编作品是汇集已有的作品、作品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包括报纸、期刊、百科全书、选集、文集、数据库等。
B项,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D项,职务作品又称“雇佣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问题二:(1)张林关于提高基本稿酬支付标准的要求不合适。
(2)理由:2014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则稿酬支付标准主要依照合同约定,国家版权局颁布的标准只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采用,或者订约时作为参照。
按照这一“约定优先”的原则,虽然新出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稿酬支付标准进行了修改,出版社还是可以依照原先合同确立的标准给作者付酬。
问题三:A|B|D
解析:A项正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出版社出版合作作品需要得到全体合作作者的授权。在商谈涉案作品出版事宜时,张林已经明确“说明插图都是李杰绘制”,这就表明该作品是合作作品。甲出版社在明知作品还有其他合作作者的情况下,还是只跟文字部分作者订立出版合同,而没有征得插图作者李杰的许可授权,这就侵犯了李杰作为合作作者应当享有的著作权。
B项正确。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在本案中,张林可以代李杰行使作品的著作权,但前提是张林必须持有李杰的委托授权文件。甲出版社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如果验证收存了这类委托授权文件,就可视为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也得到了李杰的许可授权。
C项错误。修改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但著作权意义上的“修改”主要指对作品内容的修改,甲出版社在排版时改变插图的尺寸大小,并没有对图片的内容作任何改动,也就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D项正确。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涉案图书“面封和版本记录页的作者署名都是‘张林著’”,会使读者误认为书中的文字内容和插图都由张林创作,这就没有表明李杰的合作作者身份。因此甲出版社侵犯了李杰的署名权。
E项错误。认定哪些工作对作品的完成只起“协助作用”,可以参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即“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涉案作品是一部合作作品,李杰绘制的插图无论在质还是量上都对作品的形成有显著的实质性意义。因此,李杰并非“只起协助作用”,而是做出了直接、实质贡献的合作作者,是著作权人之一。同时,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是有无权利人的许可授权,与报酬高低并没有关系。
问题四:甲出版社应向张林支付税前稿酬(即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付稿酬)6720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基本稿酬
基本稿酬的计算以千字为单位,实有正文字数的不足千字部分要按千字计算。
付酬字数并非版本记录页标的“字数”,应该按图书实有正文计算,不包括书名页文字、出版前言、目录、凡例等辅文。具体计算方法是把正文版面上的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行数。“实有行数”意味着应扣去空白行,在本题中,插图占行也要去掉。则:
①正文字数=30×(30×151-28-260)=127260(字)。则取128千字计算。
②基本稿酬=稿酬标准×千字数=50×128=6400(元)。
(2)计算印数稿酬
印数稿酬以千册为单位,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计算。《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本题中,共印4500册,取5000册计算。则:
印数稿酬=基本稿酬×稿酬标准×(印数÷1000)=6400×1%×(5000÷1000)=320(元)。
(3)计算税前稿酬
税前稿酬=基本稿酬+印数稿酬=6400+320=6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