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甲社侵犯了张强的署名权。《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署假名(笔名),也可以不署名。对此,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张强署笔名的权利。
问题二:甲社有过错。因为合同具体约定的付酬期限优先于国家版权局的一般规定,而甲出版社付酬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
问题三:一是基本稿酬的付酬字数应按图书中实有正文计算,不能按全书的版面字数计算;二是印数稿酬应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计算,而不是以册数为单位按图书定价计算。
问题四:付酬字数按图书中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按一行计算。实有正文总字数中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应付稿酬的实有字数=30×(311×30-120)÷1000=276.3(千字)≈277(千字);
应付基本稿酬=50×277=13850(元);
印数3800册,不足千册的部分按千册计算,因此按1%×4支付;
应付印数稿酬=13850×1%×4=554(元);
应付稿酬总数=基本稿酬+印数稿酬=13850+554=144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