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春天教育》杂志应付李老师400元稿酬,具体计算如下:
报刊刊载作品只采用一次性付酬方式。稿酬的计算以千字为单位,刊载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字数=90×40=3600(字),则取4千字计算。
稿酬=稿酬标准×千字数=100×4=400(元)。
问题二:《春天教育》杂志发表李老师的作品存在侵权行为。
理由:李老师以笔名“郑见”将文章投给《春天教育》,但《春天教育》杂志社发表作品时,署的是李老师的真名,侵犯了李老师的署名权,存在侵权行为。
问题三:李老师和《春天教育》杂志没有侵犯张老师的著作权。
理由:李老师文章中使用张老师文章的内容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①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②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李老师的作品字数为3600字,其中使用张老师文章内容约300字,不足全文的十分之一,所以不构成侵权行为。
问题四:《教学文摘》杂志的转载合法,但其行为有不妥之处。
理由:《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李老师的文章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声明禁止转载,所以《教学文摘》杂志可以转载,但应向李老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