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B|D|F
解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
B项,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权利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浴血奋战》首次发表于1985年,则其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985—2035年。
D项,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是单独一个作者创作的作品,保护期截止于该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镜头中的历史》的作者于2000年去世,则其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984—2050年。
F项,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权利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创作于1941年,到其创作完成满50年的1991年,尚未发表,故不再受法律保护,即《八路军小战士》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941—1991年。
问题二:(1)丙期刊社使用三件涉案作品并非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理由: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
问题三:法院认为丙期刊社对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和《浴血奋战》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其理由如下:
(1)使用《浴血奋战》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和支付报酬,并且没有为作者署名;
(2)使用《八路军小战士》没有为作者署名。
问题四:法定许可的转载仅限于报刊之间,而《岁月回放》转载了图书的内容,因此法院认定《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
问题五:作品版面字数=30×(32×2+12)÷1000=2.280(千字),应取2.5千字。
则丙期刊社应该向原告赔偿《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为:400×2.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