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张三将30首英文诗及译文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侵犯了A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自己的作品以任何形式发表的权利,其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该作品。因此,张三未经A的许可将其作品翻译成中文并上传到网络上向公众传播,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A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构成侵权行为。
问题二:甲出版社出版《诗与远方》侵犯了李四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强调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有。李四的画作构成原创作品,他对这些画作享有著作权。未经李四的授权,甲出版社使用了他的画作,编排汇集成新的作品,而且最后版权页上没有为李四署名,构成侵权行为。这可能侵犯了李四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问题三:甲出版社侵犯了A的权利。根据情况描述,甲出版社在未经A授权的情况下将A的英文诗汇编进了书稿《诗与远方》中,并且在版权页上标明了张三为该书的作者。这侵犯了A的署名权和汇编权。
问题四:《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的版税计算方式,是“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所以甲出版社向张三支付的稿费为20000元,算式如下:
应支付稿费=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50×5000×8%=20000(元)
问题五:A和李四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他们是作品的原创作者,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他们可以行使对自己的著作权进行维权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合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