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工程受查处的原因包括:
①该工程建设违反了城市总体规划,侵占绿线,属于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总体规划需经过省政府批准)。
②程序不合法,没有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可认定该建设属违法建设。
(2)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这件事应作如下处理:
①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该工程立即停止建设,责成违法建设单位做出检讨并限期拆除,退回土地。
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议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③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处理结果跟进。
④建议投资方另行选址,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