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单位的建设行为违法。
(2)理由: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措施如下:
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③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④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考点解析】
根据城乡规划法,虽然该建设单位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急于开工建设属于违法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