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错误有:
(1)缺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负责人应为公司法人。
(3)处罚决定书的语气不对,不是办理报告,应为“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于……时间、地点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4)本项目为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处罚依据不对,应为《城乡规划法》,而不是《行政许可法》。
(6)处罚金额不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因此本项目处罚金额同时应明确说明到指定银行在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追加处罚款。
(7)应告知受罚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行政处罚后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最后一段应按《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修改,改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责令的,由规划或有关部门代为拆除或由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落款处不应为“某规划局”,应为行政机关印章和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