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公司在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可以向市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
(2)理由: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批准甲公司申请。
理由: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而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规划院进行专题论证,认为甲公司提出的要求不违背镇总体规划,也有利于城市景观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因此,可以批准甲公司申请。
(2)变更规划条件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
①组织专家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②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③提出控规修改报告,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④修改控规,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
⑤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