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因此,该地块的控规修改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未征求该地块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必要性论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3)若控规修改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4)控规修改方案应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5)两周内完成控规修改不符合程序规定时间。
【考点解析】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有明确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