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实体数据是根据相关社会经济、自然资源信息空间化挂接的需求,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内容提取与分层细化、模型对象化重构、统计分析等处理而形成的。地理实体数据包括基本地理实体和扩展地理实体两类。其中基本地理实体是指能够比较方便地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中提取整合的实体对象,包括境界实体、政区实体、道路实体、铁路实体、河流实体、房屋实体、院落实体等。扩展地理实体由地理实体生产部门和应用部门根据具体数据源及应用情况而定义并整合,但必须遵循现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实体与地名地址数据规范》定义的概念数据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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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理位置标志点的定义规则如下:
(1)区域实体地名的地理位置标志:包括行政区划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所在地的点位,行政区划内标志性建设物的点位,面状区域的重心点点位。
(2)线状实体地名的地理位置标志:包括线状实体中心点的点位,线状实体中心线系列点的点位,线状地物(河流、山脉等)的标志点。
(3)局部点的地理位置标志:门(楼)址标牌位置或建筑物任意内点的点位,标志物中心点的点位,兴趣点门面中心点或特征点的点位,自然地物的中心点或标志点。
3.按照显示比例尺或地面分辨率将地图分为20级。制作电子地图时,每级要素内容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级地图的地图负载量与对应显示比例尺相适应的前提下,尽可能完整保留数据源的信息。
(2)下一级别的要素内容不应少于上一级别,即随着显示比例尺的不断增大,要素内容不断增多。
(3)要素选取时应保证跨级数据调用的平滑过渡,即相邻两级的地图负载量变化相对平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