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17796—2009)第6.1条第1款规定,对测区内已有的基础控制点成果,应进行充分的收集和分析,凡能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已有控制网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如果控制点成果不够或者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须补测基础控制点。
2.根据《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17796—2009)第6.1条第2款规定,界桩点一般要求实测;当实地测量确有困难,但能在图上准确判定界桩点位时,可在现有最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量取,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3mm,同时必须保证与周边地物的相对位置正确。
3.根据《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17796—2009)第6.2条第1款规定,界桩点的平面坐标,宜采用GPS定位测量、光电测距附合导线、光电测距支导线、测边测角交会等方法进行测定。当点位中误差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用GPS定位测量作业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