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第4条规定,本案例中1︰1000地形图需要测绘的内容应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九条要素,并应着重表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
2.根据《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第4.4条规定,交通是陆运、水运、海运及相关设施的总称,交通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具体要点:应反映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应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并应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的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
铁路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等,应测注高程;曲线段的铁路,应测量内侧轨顶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公路与其他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实宽依比例尺表示,并应在图上每隔150~200mm注出公路等级代码及其行政等级代码和编号,且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公路、街道宜按其铺面材料分别以混凝土、沥青、石、砖、砾、土、碴等注记于图中路面,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地类界符号分开。
铁路与公路或其他道路平面相交时,不应中断铁路符号,而应将另一道路符号中断;城市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与绿地等;多重交叉重叠,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可不绘,桥墩或立柱应根据用图需求表示。
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应在坡顶、坡脚适当测注高程。
道路通过居民地应按真实位置绘出,不宜中断;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应绘出两侧围建的栅栏、墙和出入口,并应注明名称,中央分隔带可根据用图需求表示;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出入口、分隔带、环岛、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等绘出。
跨河或谷地等的桥梁,应测定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并应注明建筑结构;码头应测定轮廓线,并应注明其名称,无专有名称时,应注记“码头”;码头上的建筑应测定,并用相应符号表示。
3.当局部图根点密度不足时,可在等级控制点或一次附合图根点上,采用电磁波测距极坐标布点加密,平面位置测量,边长不宜超过定向边的3倍;采用双极坐标法测量时,每测站可只联测一个已知方向,测角、测距应均一测回,两组坐标不超限时,取中数。采用电磁波极坐标法所测图根点不应再行发展,且一幅图内用此法布设的点不应超过图根点总数的30%。条件许可,采用双极坐标测量,或适当检测各点间距;当坐标、高程同时测定时,可变动棱镜高度测量两次。两组较差、坐标反算间距与实测间距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4. 根据《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第4.6条第10款规定,测区任务完成后,应提交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设计书、按适当比例绘制的平面控制网、点之记及平面控制点标志委托保管书、仪器检验校正资料、控制网网图及控制测量外业资料、控制测量计算及成果资料、所有测量成果及图件电子文件、技术总结报告书、质量检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