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面中估价作业日期错误,应为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2.缺少估价师声明的内容;
3.估价结果报告价值类型表述错误,没有说明不考虑租赁、抵押、查封等影响;
4.估价结果报告估价原则中包含谨慎原则错误,征收估价不需要遵循谨慎原则;
5.估价结果报告估价依据中缺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估价结果报告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盖章代替签字;
7.估价技术报告比较法比较因素说明表中,楼层应该是区位因素,放在实物状况中错误;
8.估价技术报告比较法比较因素情况修正表中,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面积不同未作修正错误,或者缺少面积无需修正的理由;;
9.估价技术报告收益法测算中,收益法公式选择未说明理由,未对未来收益情况进行分析;
10.估价技术报告收益法测算中,收益法租金计算使用合同租金错误,应使用市场租金;未说明租约外未来租金变化趋势;
11.估价技术报告收益法测算中,空置率取0错误,应选用市场客观平均空置率,而不是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
12.估价技术报告收益法测算中,有无押金及保证金利息收入未说明;
13.估价技术报告估价结果确定中,缺少收益法测算结果背离市场交易价格的理由(或依据不充分);
14.估价技术报告估价结果确定中,估价结果确定不应扣除抵押贷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