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房地产估价报告片段中的错误之处、修改和理由具体如下:
(1)错误:价值定义为:“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
改为:估价对象(包含建筑物室内自行装饰装修部分的价值)的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理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2)错误:价值时点为2008年9月5日。
改为:价值时点应为2008年8月30日(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
理由:价值时点又称估价时点、评估基准日、评估期日,是指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某一特定时间。价值时点不是可以随意确定的,应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
(3)错误:价值时点位于价值定义之后。
改为:价值时点位于价值定义之前。
理由: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遵循价值时点原则并不是把评估价值说成是某个时间的价值就算遵循了,更本质的是确定价值时点应在前,得出评估价值应在后,而不是有了“评估价值”之后,再把它定义为某个时间的价值。
(4)错误:估价方法选用理由。
改为:由于估价对象为收益性的房地产,附近地区房地产租赁活跃,故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理由:收益法适用的估价对象是收益性房地产,包括住宅、写字楼、商店、旅馆、餐馆、游乐场、影剧院、停车场等。这些估价对象不限于其本身目前是否有收益,只要其同类房地产有收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