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致委托方函、估价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中未明确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估价师所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和抵押价值。
(2)致委托方函中缺致函日期。
理由:致估价委托人函的写作内容应包括:致函对象、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方法、估价结果、与估价结果和使用估价报告有关的特别提示、致函日期。
(3)土地使用权状况中缺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年份。
(4)受托估价方中缺单位全称和法人代表名称。
(5)价格定义的用语不规范,应是价值定义。
理由:估价报告内部审核主要针对技术报告,围绕影响估价结果的几大方面展开,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估价报告的完整性;②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③估价目的及价值定义;④估价对象的界定、描述和分析;⑤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⑥最高最佳利用分析;⑦估价方法选用;⑧数据来源与确定、参数选取与运用及计算过程;⑨估价结果确定及结论表述;⑩估价报告的规范性、文字表述、审核结论。
(6)估价期日的用语不规范,应是估价时点。
理由:估价结果报告应记载以下事项:估价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原则、估价依据、估价方法、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和最终的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协助估价的人员、实地查勘期、估价作业期。
(7)结果报告中缺风险提示。
理由:如果是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报告还应包括变现能力分析、市场风险提示。
(8)结果报告中缺变现能力分析。
理由:如果是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报告还应包括变现能力分析、市场风险提示。
(9)市场背景分析中缺对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同类房地产市场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分析。
理由: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应简要说明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总体状况,并应有针对性地较详细说明、分析过去、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状况。
(10)成本法中土地取得成本计算未考虑土地使用年限的修正。
(11)在按工程形象进度来计算已投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是不科学的,因为这种高层住宅的地下部分造价要明显高于地上楼层价。
(12)成本法计算中缺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理由:建设成本是在取得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所必要的费用等,主要包括下列几项:①前期费用;②建筑安装工程费;③基础设施建设费;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⑤其他工程费;⑥开发期间税费。
(13)成本法计算中缺少其他工程费。
理由:建设成本是在取得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所必要的费用等,主要包括下列几项:①前期费用;②建筑安装工程费;③基础设施建设费;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⑤其他工程费;⑥开发期间税费。
(14)成本法计算中缺少开发期间税费。
理由:建设成本是在取得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所必要的费用等,主要包括下列几项:①前期费用;②建筑安装工程费;③基础设施建设费;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⑤其他工程费;⑥开发期间税费。
(15)成本法计算中管理费计算基数不对,应取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成本之和的一定比率。
理由:管理费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可总结为土地成本与建设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因此,管理费用通常按照土地成本与建设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如4%)来测算。
(16)成本法计算中缺少销售费用。
理由:成本法计算中将房地产价格构成分为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7大项。
(17)成本法计算中缺少销售税费。
理由:成本法计算中将房地产价格构成分为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7大项。
(18)投资利息不应按年存款利率计算,应用年贷款利率计算。
(19)在计算投资利息时,土地取得成本与其他项目的计算周期数不同,不能合并计算。
(20)运用假设开发法计算宜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采用传统方法估价应说明理由。
(21)缺少假设开发法计算公式。
(22)在用假设开发法计算时应说明采用被迫转让前提。
理由:评估待开发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采用假设开发法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23)在估算估价对象的未来开发价值时,只选用一个可比实例进行比较是不严谨的,所得出的结论依据不够充分。
(24)假设开发法计算时缺少取得估价对象的税费。
理由:假设开发法最基本的公式为:房地产开发价值=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其中,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为待开发房地产取得税费与后续开发的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及开发利润之和。
(25)假设开发法计算出“开发余值”即为估价对象价值,后面的计算为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