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时,一并要求各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 交投标保证金,此做法不妥。理由: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2)在同一张表格上进行投标登记和招标文件领取签收的做法不妥。理由:按照规定,招标 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 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本案做法有可能泄漏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的信息。 (3)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27 日 10 时,此做法不妥。理由:按照规 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少于 20 日。本案中, 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2009 年 2 月 12 日,而投标截止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27 日,不足 20 日。
2.(1)招标人没收 F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合适的。理由: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 还其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没收 G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不合适的。理由: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 定标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 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恰当。理由: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本 案例中项目是采用通用技术建造的一体育场的项目,因此恰当。
4.A 投标人:自报工期=(4+10+6)月=20 月; 经评审的投标价=报价=(4200+10000+8000)=22200 万元。因自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 工期,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B 投标人:自报工期=(3.5+9.5+5.5-1)月=17.5 月; 经评审的投标价=报价=(3900+10800+9600)=24300 万元。 C 投标人:自报工期=(3+10+5-1)月=17 月; 经评审的投标价=报价=(4000+11000+10000)=25000 万元。 D 投标人:自报工期=(3+10+5-2)月=16 月; 经评审的投标价=报价=(4600+10600+10000)=25200 万元。 E 投标人:自报工期=(3.5+9.5+6-3)月=16 月;
经评审的投标价=报价=(3800+8000+8000)=19800 万元。 B、C、D、E 投标人自报工期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E 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因此, 选择 E 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报价即 198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