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和新加坡乙公司签订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在新加坡仲裁,也可向中国法院起诉。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中国甲公司向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新加坡乙公司以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法院无权管辖。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若中国甲公司向北京市中院请求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北京市中院有权管辖
B
仲裁条款因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C
若依据中国法仲裁条款为无效,适用新加坡法仲裁条款为有效,法院应作出有效裁定
D
若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条款有效,应当履行逐级报核程序,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