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告为赵某等30人,被告为区规划局,第三人为甲建筑公司。鉴于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法院可告知原告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2.第二起案件中,原告为甲建筑公司,被告是区规划局和市规划局,赵某等30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法院需要依法通知赵某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减损其合法权益的,赵某等30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3.第一起案件的审理对象是区规划局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为两个:一是区规划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市规划局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4.法院应作出确认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同时撤销市规划局的复议维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