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龙江市人民政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审归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龙江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龙江市,所以起诉龙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由龙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龙江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已登记)。本题涉案不动产被房管局变更登记。对变更登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材料其所对应的是南湖区或龙江市法院管辖;第二,龙江市房管局并非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也非海关处理案件,因此本案一审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龙江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3.不行。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或者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能仅派律师出庭应诉。
4.不能。该证据是在相关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收集,不能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收集的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死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裁定终结诉讼;如果死者近亲属表明参加诉讼,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恢复诉讼。
6.龙江市人民政府无权要求开庭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二审是否进行开庭审理,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