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董事长无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2)乙作为董事,不得兼任监事。(3)不得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免除丁的出资义务,除非通过减资程序。这些行为不会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与否以登记为准。
2.合同有效。甲的越权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仅对内部成员有效。
3.不合法,丙违反了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合同仍然有效,违法所得归公司,丙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含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不可以。甲作为公司股东,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5.不成立,因为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时效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包括:(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5)基于所有权产生的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