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金星公司股东人数仅有两人,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缪某任公司总经理不能兼任公司监事。
2.有效。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约定在维护公司人合性的同时尊重股东的股权转让权。
3.应当支持。首先按照《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本题中金星公司的情况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情形,从2014年至2018年,连续4年的时间金星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金星公司陷入了公司僵局;其次,管委会与法院都进行了调解,均未成功,金星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最后,缪某持有金星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所以应当支持缪某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4.公司债权人可主张甑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甑某有清算义务;其次,甑某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务资料丢失,无法进行清算,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中,金星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但是由于金星公司连续4年未召开过股东会,无法通过调解等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中的矛盾,缪某在金星公司中占50%的股份,这符合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法院应当支持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制度。我国《公司法》为适应现实的需要,明确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其意义在于:第一,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有利于公司僵局的解决;第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法律对公司内部行为的干预与调整,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和稳定;第三,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完善了股东的退出模式,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