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是独任庭也可能是合议庭。《民诉解释》第369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就前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依据《民诉解释》第365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就后者,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因为根据《民诉解释》第366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3)根据《民诉解释》第370条、371条,法院应将甲和戊的异议一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