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货公司和五星公司约定纠纷由康安县法院管辖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康安县法院是合同签订地法院,当事人可以约定纠纷由其管辖。(2)百货公司和五星公司约定纠纷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效。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因此,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执行百货公司和五星公司的和解协议不恰当。执行的根据不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而应当是调解书。
(4)法院对旗贸公司异议的处理不恰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法院应当对旗贸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而非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