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其坚持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应先审查管辖权异议,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11条的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2)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反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法院可以追加宋里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249条第2款的规定,受让入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